认定商标抢注主要从 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
主观恶意
恶意: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具有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目的。
不正当手段:申请人通过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如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填报虚假信息。
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高价转让或许可给被抢注者,或者通过诉讼等手段索取赔偿。
客观行为
被抢注对象:被抢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成功:抢注者最终成功获得商标注册。
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被抢注商标的存在及其使用情况。
申请人是否存在与被抢注者存在代理、贸易、合作、地缘等关系而明知或应知被抢注商标的情况。
被抢注商标在相关地域、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注册商标后的行为,如是否自己使用、是否高价转让或许可给被抢注者、是否提起侵权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