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破产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破产申请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和理由等。
破产受理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债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清算组成立
法院在宣告债务企业破产后,会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指定,可能包括公司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
财产清算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具有特定权利的债权人(如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可能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通常由法院召集,用于确认破产财产、讨论和解与整顿方案等。
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费等优先债权。
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进行企业注销登记,结束破产程序。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