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如下:
立案调查核实
国土资源局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发出调查通知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调查措施
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说明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
闲置土地认定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
如果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还应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处置闲置土地
对于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等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