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的计算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保证
有约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
有约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额保证
有约定: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无约定: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
分期履行的债务
一般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