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纳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
应税范围:借款利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具体为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起征点:每次(日)利息收入不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
税率: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征税,即征收率3%减按1%征收;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双方约定的收息当天,未约定付息事宜的个人之间借款,在实际收到借款利息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分别按5%(县城和镇)、7%(市区)和1%(其他地区)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和2%计算缴纳。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时免征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征税对象: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缴纳方式:一次性借款可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较大或分期多次借款可申请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
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利息的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