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载的规定如下: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载规定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货运机动车超载规定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一次扣3分。
超载的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专项作业车超载规定
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规定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