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是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具体产生程序如下:
国家监察委员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这种产生方式确保了监察委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